李章虎律师应邀参加「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之商标刑事保护专题活动
018年9月15日,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四川省人大会议室成功举办「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第二期)」之“商标刑事保护专题”活动,与会人员包括重庆市检察院知识产权团队、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四川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成都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成都市检察院知识产权专班以及高校、律所、企业的相关领导人员。
在近四个小时的会议期间,专家们针对涉及商标的三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实务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多角度提出问题,分享经验心得,意在实质上减少困惑,增加各部门的共识,更有效保护权利人并打击犯罪。
本次活动中,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基于裁判文书网上的资料采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2015年以来全国和川渝地区涉及的商标刑事与民事案件的情况进来了分析,并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未经许可”的认定,包括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但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或地域范围使用,关于“未经许可”的认识,在实践中比较一致。
2.何为相同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明确的解释:(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何为同一种商品?一般即使名称相同,但用途不同也不能定为同一种商品。
3.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将其解释为“销售收入”,因此应将“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在除去成本后行为人得到的利润。